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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建遏制政府采购恶意投诉举报机制

点击数:894 发布时间:2025-06-12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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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建遏制政府采购恶意投诉举报机制

  在政府采购范围,存在一类不好的现象,即有人通过不实投诉举报,借助监管部门的调查,迫使项目采购进程中止或采购时间延长。这种恶意行为有时甚至可以将一些对采购时效性需要较强的项目直接“拖黄”,给采购人导致没办法估量的损失。怎么样有效应付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是政府采购范围的一个难题。

  恶意投诉举报浪费有限行政资源的比率惊人

  目前,并没对恶意投诉数据的权威统计,笔者主要参考已立案投诉中最后确定为投诉人缺少依据被驳回的比率。张楠、黄淑清《政府采购“查无实据”投诉问题探究》一文,对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政府采购投诉及举报处置结果进行剖析,发现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财政部处置的237例投诉及举报中,因所有事情或部分事情缺少事实依据致使诉求被驳回的共计155个,占比达65.4%。检索中国政府采购网,自2025年12月20日至2025年3月28日,3个月财政部就已处置完结108件投诉,其中投诉因诉求事情缺少依据被驳回的比率依旧居高不下。

  被财政部驳回的投诉事情,投诉人有觉得中标人行为不当的,如提供不真实材料、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需要等;
有觉得评标不公正的,如在资格预审和评审环节中有不公正原因;
有觉得采购过程不规范的,如程序不符合法定需要,觉得存在围标、串标现象等;
还有些觉得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原因,如有歧视性条约等。剖析前述投诉事情,假如说提供不真实材料和围标串标的确凿证据,投诉人还比较很难搜集,那样其他诸如采购文件有歧视性条约类投诉事情,投诉人是很容易找到证据支持自己诉求的。即使这样,投诉人的诉求依旧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且是在历程过质疑回复后进行到投诉环节被驳回的。因此,从常理上剖析,这些投诉非常难说不是借助现行投诉规则以影响正常采购程序,或者就是通过投诉单纯地发泄不满情绪,投诉人诉求的动机是存疑的。

  前述数据比率还是在形式要件中符合投诉规定,财政部门可以正常受理的投诉中统计出来的。单单这些投诉处置,就已经占据财政部门投诉处置一半以上的行政资源,假如再算上很多没公示的举报、信访,财政部门实质处置的恶意投诉举报数目只能更多,这势必要影响财政部门对正常投诉处置的资源投入与处置效率。

  对恶意投诉举报有效遏制面临现实困境

  从规范上有效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第一面临的是恶意投诉举报定义界定困难。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可认定为不真实、恶意投诉的有3种情形,即捏造事实、提供不真实材料和以非法方法获得证明材料。假如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没办法证明其获得方法合法的,也被视为以非法方法获得证明材料,但这还不足以囊括所有恶意投诉举报的特点。

  从实践来看,恶意投诉举报一般具备一些共性特点。一是提供的证据较为片面,用主观臆想性表述较多,没办法提供人物、情节等具体细节信息。二是投诉举报“多点开花”,在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相近时间,投诉人总是仍就同一内容向纪检监察、审计、检察院等其他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三是动用互联网自媒体等进行失实炒作。四是在投诉已得到正常处置回复后依旧恶意缠访。五是以电话、邮件快递、邮件、短信等匿名举报等。

  94号令还规定了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好的行为记录名单,以此打击恶意投诉行为。不过因为现在投诉举报数据并未达成全国共享,没办法进行深度借助,导致在实行过程中,根据该条约从全国层面发现恶意投诉尚有困难程度。笔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看紧急失信主体名单,仅有一家企业因触有该条约,被列入不好的记录名单中,该企业还是在同一市范围内的采购被发现有以上违规行为。提供商在投诉特别是举报时,可以采取自己出面低于3次,而唆使其他参与提供商投诉或让其他个人进行举报等方法,避免94号令的打击。因此,当下对恶意投诉举报的惩治力度仍有待加大。

  恶意投诉处置的“他山之石”

  其他范围应付恶意投诉的举措,有可供政府采购范围借鉴参考之处。譬如,在常识产权范围,电子商务平台为便于权利人的维权,为入驻企业打造了常识产权投诉机制。但,一些不法经营者借助这一机制,在“双十一”“双12”等大型购物节点之前,通过伪造、变造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方法进行恶意投诉,使得被投诉者在销售旺季没办法正常经营。不法分子从而达到排挤角逐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的不正当目的。

  电子商务平台现在存在着“公告—移除”规则。依据《中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当恶意投诉者以实名并提供初步侵权证据,公告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手段时,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准时将该公告转送被投诉人,并采取必要手段。电子商务平台未准时采取必要手段的,要对损害的扩大多数与被投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于免责考虑,电子商务平台总是是接到投诉,就先行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手段。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被投诉企业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交没有侵权行为的声明,投诉人接到电子商务平台公告的不侵权声明,不在合理期间内向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将解除对被投诉人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也规定,权利人因错误公告导致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类救济手段在时间上都相对滞后,总是不可以完全挽回销售旺季电子商务平台因恶意投诉而限制合法卖家导致的损失。

  为了打击这种常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其一,在法律上设定惩罚性手段。《中国电商法》对因恶意投诉导致损失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因公告错误导致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公告,导致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这等于设定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假如当事人遭受了恶意投诉的侵害,可以在事后提起诉讼,寻求加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电商平台常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建议》(法发〔2025〕32号)中细化了可认定为“恶意投诉”的规范,即法院可以考量以下原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
提交不真实侵权对比的鉴别建议、专家建议;
明知权利状况不稳定仍发出公告;
明知公告错误仍不准时撤回或者更正;
反复提交错误公告等。

  其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被恶意投诉者导致很难弥补的损害,被投诉经营者还可以申请保全手段,如此可以防止链接等被电子商务平台屏蔽删除,使防范常识产权恶意投诉的成效更显著。最高人民法院前述指导建议指出:“因状况紧急,电商平台经营者不立即恢复产品链接、公告人不立即撤回公告或者停止发送公告等行为将会使其合法利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前款所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手段。”实践中已有法院采取了保全手段。譬如,2025年9月16日,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就裁定了一例恶意投诉的案件,通过发布诉前禁令的方法,责令恶意投诉者立即停止常识产权侵权投诉行为,有效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有效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需综合施策

  做好投诉举报信息的充分共享

  要根据数字政府和政务数据共享建设的相关需求,加强对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信息的采集,搭建数据共享平台或依托全国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企业投诉举报信息完整且全国共享,有关数据便于财政部门用。确保94号令规定的“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好的行为记录名单”惩治手段实行愈加彻底,更有威慑力。

  断定恶意投诉举报可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审计范围的基本原则,企业应根据经济行为的实质进行会计记账,而不应该根据表面的买卖形式确定记账规则,不然即为违规。

  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现行94号令对恶意投诉认定的基础上,发现诉求人在投诉举报中存在用主观臆想性表述较多、投诉举报“多点开花”、动用互联网自媒体等进行失实炒作、恶意缠访等状况的,可在查证诉求人时需要诉求人进行讲解。假如诉求人没办法作出合理讲解,财政部门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为恶意投诉举报。将来,假如各部门数据达成深度共享,还可以规定“以实质为同一理由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举报或信访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好的行为记录名单”等。

  打造投诉方保证金/保函规范

  9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置投诉不能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成本。但因为“查无实据”类投诉不只直接致使政府有限行政资源的浪费,某些状况下还会致使采购人正常采购程序的停滞,损害采购人利益。为进一步降低“查无实据”类投诉,确保采购人的正常利益得到维护,有必要当令调整前述规章确立的不收取任何成本原则,试行投诉方保证金或保函规范。具体来讲,就是财政部门在处置投诉时需要中止采购活动的,可以视项目紧急状况需要投诉人提供投诉保证金或保函。一旦发现投诉人投诉查无实据或者为恶意投诉的,财政部门可没收保证金或行使保函权利对导致损失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先行赔付。实名举报类项目可以参照实行。

  财政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推行投诉方保证金规范时,为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可以在满足以下标准的项目中用。

  第一,不采取投诉方保证金手段会使采购人、代理机构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譬如,紧急采购或某些角逐性谈判、磋商项目,总是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的状况,因为处置投诉致使正常供货延迟会对采购人导致明显损害。

  第二,不采取投诉方保证金手段对采购人导致的损害会超越收取投诉方保证金对投诉人导致的损害。比如,紧急采购的疫苗,假如不按期签订合同投入供货用,导致的害处显然比提供投诉保证金对投诉人的害处要大,那样此类项目就能适用投诉方保证金规范。

  第三,财政部门采取投诉方保证金手段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假如发现拟中标或中选的提供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大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则不适合适用投诉方保证金规范。

  最后,要考虑投诉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如投诉人是正常投诉,投诉保证金应当在投诉处置完毕后同步返还投诉人。

  推行网上受理举报模式

  借助互联网云数据痕迹,进一步加强对借助自媒体发布不实举报、匿名恶意举报的认定和处罚力度。应该注意的是,或许有人质疑,投诉方保证金规范是否给投诉人设置了过高门槛,不利于公平对待投诉人,笔者以为对此应该辩证看待。譬如,法院审理案件,是需要起诉人先交案件受理费,且民事财产纠纷案件还要依据争议标的额多少,按比率交纳受理费。这并非对诉讼人预设门槛不公平对待,而是敦促权利人小心行使权利,优化司法资源运用。在信用管理年代,就意味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行政相对人,要适用不同的行政管理手段。虽然收取投诉方保证金性质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单次投诉无依据的投诉人也不可以等同于失信主体,但类比来看,采取投诉方保证金规范,不构成不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重点是规范好、把守住财政部门自由裁量的权力,保证投诉方保证金规范严格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当然,有权不可以任性。有看法觉得,可以规定“无正当理由异议、投诉、举报的,将被纳入不好的市场行为记录”,笔者以为不妥。由于纳入不好的市场行为记录是列入紧急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在没上位法与国家政策支撑的状况下,此举或有违《全国失信惩戒手段基础清单(2025年版)》有关需要。政府部门在处置恶意投诉举报时,还是应当坚持比率原则,坚持过罚相当,防止惩罚失当。

  当令在投诉举报处置中引入行政调解规范

  投诉处置本质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最后目的是定分止争,平息政府采购中的利益冲突。针对一些提供商对政府采购不够知道,没中标中选后出现的情绪化投诉举报行为,财政部门除去可以根据前述建议机制适度遏制,也要有保有压,有堵有疏,多管齐下,灵活处置,防止情绪化的投诉转变为恶意投诉举报等,这就需要在投诉举报中引入行政调解规范。

  根据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行政裁决规范加大行政裁决工作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处置是切实履行行政裁决的重点范围。行政裁决本身具备效率高、本钱低、专业性强、程序方便的特征,要有益于促成矛盾纠纷的迅速解决,发挥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用途。《建议》提出,要加大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建议》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置引入行政调解规范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现在实践来看,司法调解已经在防止过度诉讼、优化司法审判资源配置上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假如调解得当,不仅能够使争议双方相比诉讼可以在较短期内息止纠纷,也使法院免除去过多立案审判的“繁文缛节”。因此,有基层法院已经规定,在征得当事人赞同的状况下,由调解员对婚姻家事、小额债务、买家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21类民商事纠纷先行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第一时间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同时,部分省市已经尝试将行政调解引入行政裁决,如《辽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解决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渠道。

  政府采购范围有必要当令将行政调解引入投诉举报处置中,颁布规范文件明确行政调解方法和在投诉处置中的优先适用。针对不同投诉种类,因地制宜主张柔性执法,在投诉处置中努力以治心为上,准时以调解形式解决行政相对人因误解等多种原因萌发的不好的情绪诉求,防止小事进步成大问题。以行政调解帮助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置,从而达到减少行政处置本钱,健全政府采购救济体系的目的。

责编:夏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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